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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6-0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公开选任听证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申请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石城县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职责与义务


(一)听证员受邀参加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意见,听证员的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受邀参加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其他活动,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证员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四)听证员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严格遵守听证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得披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三、选任名额


根据工作实际,综合考量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办案需求等情况,决定通过组织推荐、自荐报名等方式择优选任10名听证员,进入我院听证员库。


四、任期及任选方式


(一)被选聘的听证员,一般任职期限为5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

(二)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主动自荐报名参加选任。

(三)单位推荐。县内机关单位及行业部门等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五、任选程序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月13日。

2.报名材料:《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推荐表》或《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自荐表》(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一式两份;近期两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2张;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邮寄材料。

地址: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662号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一楼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邮编:342700

电话:0797-5710752

4.经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资格审查后,按照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形式,对候选人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业务技能等进行考察,确定拟任听证员人选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六、注意事项


1.一经报名参加听证员选任,即视为授权检察机关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社会调查。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合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由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下载报名表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表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自荐表



来源:石城检察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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