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依法查明:2024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在石城县某乡镇村小组两处荒田内架设电网猎捕野兔。同年10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再次携带升压器、蓄电池等工具来至村小组架设电网,同村村民赖某某途经此处被架设于该处的电网电击导致左脚受伤。案发后,邓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并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邓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悔过。庭审后,法院决定该案定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现场结合案件开展法庭教育,向群众讲解了本政区域内狩猎法律法规,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剖析了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及社会危害性。告知群众私设电网非法狩猎不仅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严重损害,更是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警示大家以案为戒,切勿为满足口腹之欲、为一己之私铤而走险,因小失大、“人财”两失。
“没想到随意架设的电网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爱护身边的野生动物……”现场村民旁听庭审后,纷纷表示收获颇多,对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明白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今后将以实际行动做到爱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