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温某勇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强迫交易罪对温某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对邓某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毕某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对黄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对孔某权、李某、李某强、陈某福、赖某华5名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勇系原黄景能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2014年1月刑满释放后,又纠集原黄景能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邓某天、毕某良、陈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为了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利息,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赖某华、毕某良、陈某福、黄某、孔某权、李某、李某强等人以暴力、威胁、拦截、尾随、举报的方法,强买强卖。温某勇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其违法犯罪行为所涉社会面广,时间跨度长,被害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石城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温某勇为纠集者,邓某天、毕某良、黄某、赖某华、陈某福、孔某权、李某、李某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