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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之路”断送幸福之家
时间:2023-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以为的“高薪”工作,

不仅未赚取到应有的报酬,

反而锒铛入狱断送了自己的幸福小家。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

“境外高薪务工”“包吃包住包机票”

“轻松月入过万”为由,

吸引“发财梦”的年轻人前往境外务工,

而到了境外梦想破灭。


案 件 情 况



20206月份,张三结识一名男子,得知可以在其帮助下偷渡至缅甸从事高薪工作后,张三将缅甸有高薪工作的事情告知同村的李四、王五等4人,后张三收集李四、王五等4人身份证照片提供给该男子购买机票,并商量好偷渡出境的日期及路线。202085日,张三组织李四、王五等4人前往云南边境,以步行爬山的方式偷渡出境至缅甸境内。到达缅甸后被拉至工地做工,且未拿到承诺的报酬。202011月至20211月,因未获得“高薪”,张三组织李四、王五等人偷渡陆续返回国内,均被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抓获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张三、李四、王五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3年5月下旬,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7月,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四、王五等4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提起公诉。


庭 审 现 场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公诉机关从案件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五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公诉人也提醒旁听群众擦亮双眼,警惕骗局,切莫为“发财梦”以身试法,随便越“线”,不仅无法获得正当工作机会,还将面临接受刑事处罚的风险,更有可能让发财梦变噩梦!

检 察 官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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