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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 避免财产损失
时间:2023-0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今非法集资涉及内容越来越广,表现多样且手段不断翻新,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石城检察温馨提醒:高额回报需注意,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案例一】王某某集资诈骗案




2007年1月至9月期间,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地下赌场参与“百家乐”的方式赌博,后因急需赌本,遂编造了在东莞市与他人合伙办食堂及开皮具店,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借口,让其丈夫黄某某为其集资,并承诺可以支付月息3%以下的高额回报。黄某某信以为真,并以王某某在东莞市与他人合伙办食堂及开皮具店,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为由,先后以月息1.5%至3%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分别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62.6万元。后黄某某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则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和日常开销,当需要归还本息时逃匿。

202012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陈某某集资诈骗案


陈某某,系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陈某某以高息为诱饵,虚构需要资金周转、资金“过桥”等理由,向蔡某等41名不特定对象借款,并将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参与网络赌博,少部分用于归还本息,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本息。

经鉴定,被告人向蔡某等41名不特定对象以借款为名非法集资本金共计人民币1380余万元,归还本金310余万元,支付利息9余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061余万元。

20214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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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其常见种类包括: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如以“上市”为噱头,通过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如以虚假项目为名,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以高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预售床位“免费”养老为幌子,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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