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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五年(2016—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09月24日在石城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魏海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情况

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的关心支持下,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积极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影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群众满意度工作连续4年保持全省前列,综合业务指标位列全市前列,办理了1个国家级精品案例,4个省级、2个市级典型案例,获评了“全省政法满意度调查先进政法单位”“赣州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等12个先进集体,33名个人获县级以上表彰。

一、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以检察保障助推长治久安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批捕、起诉11人,办理了“铜锣湾”特大杀人等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批捕、起诉邪教案8人,涉枪涉爆案42人,涉黄赌毒案380人。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共起诉314人。

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全面胜利。专项斗争以来,批捕、起诉涉黑恶犯罪85人次,其中恶势力集团8人、恶势力团伙23人。依法不认定16人为涉黑恶案件。结合办案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治理,社会治安秩序明显改善。“气霸”赵某水、赖某根等人以强迫交易罪精准打击,液化气价应声回落,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政府的治理决心。“砂霸”温某勇、毕某良等人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获刑,暴力炒砂、非法采砂在我县成为过去式。

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对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对轻罪案件依法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85%,帮助更多的刑事被害人在检察环节得到赔偿。对依法可不批捕及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不批捕、不起诉398人。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18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接近98%。

主动履职助力做好疫情防控。筑牢抗疫法治防线,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对抗疫情防控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妨碍疫情防控犯罪,办理杨某禄全省首例涉疫情诈骗案,审查起诉环节仅用时两天。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废弃口罩收集、医疗废物污水处置等领域公益诉讼,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8份,从源头上防止疫情的“二次传播”。加强对看守所疫情防控工作监督,发出检察建议2份,力保“高墙”内“零感染”。

二、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以检察服务助力全面小康

持续助力决战脱贫攻坚。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救尽救”,向15名被害人发出司法救助金50.59万元。依法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的刑事犯罪,起诉1起骗取异地拆迁安置房、2起贪污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案件,确保党和国家精准扶贫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保卫秀美石城青山绿水。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81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9件。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开展的“赣江源生态保护检察行”专项活动受到县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决议》,履行“河(湖)长+检察长”责任,抓实禁渔禁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开展非法采砂破坏河岸线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当事人修复林地125亩。督促追缴水资源费。督促整治白莲加工经营污染环境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有力防范化解社会风险。重点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经济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案23起。依法办理以高利息、高回报率为诱饵、涉案金额高达8.27亿元,受害群众300余人的邓某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做好“六稳”“六保”服务与保障,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3名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确保3000余名农民工稳定就业。主动服务保障全县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多起占用农用地案件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生态修复、补办手续等情况,能不起诉的不起诉。

夯实县域红色资源保护。督促对楂树坪烈士纪念墓、烈士纪念馆、“石城县第一党支部”大由乡罗田党支部旧址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单位履职尽责,目前罗田党支部旧址已经初步修复完成。督促保护高田镇陈祖林旧居,经整体修复后,被列入高田镇红色旅游重点场所,该案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守护革命史迹 捍卫英烈荣光”的典型案例、全市优秀案件。

三、全面推进“四大检察”,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更加有力。五年来,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09人、提起公诉1135人。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两项”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撤案8件,纠正漏捕8人、漏诉26人。受理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28人,起诉28人。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在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开展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19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72件。依法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批捕256人、法定不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161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件。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监督社区矫正案件6件,建议刑罚执行机关纠正违法行为21件。陈某生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精品案件。

民事检察更为精准。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适用程序错误等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3件。为民办实事,督促规范执行程序,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3件。民营企业主黄某方拿回了执行近十年的欠款。针对农民工“讨薪难”情况,帮助外地来县务工的李某平等22名农民工讨薪维权,支持起诉。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0件,发出检察建议10件,协助建章立制、标本兼治。针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矛盾纠纷,与行政机关共商解决方案,向行政相对人释法说理,促成5件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公益诉讼检察有序拓展。五年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37件,其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0件、磋商结案1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民办实事。全县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判决时,同时被判处增殖放流鱼苗2万鱼尾,修复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牛蛙养殖污染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助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刘某岗等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获评全省检察院机关“守护鄱阳湖”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四、紧扣民生排忧解难,以检察为民增进民生福祉

筑牢人民群众安全防线。守住人民群众“钱袋子”,加大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等犯罪力度,批捕、起诉130人,办理了申某君等10人诈骗团伙案、赖某成等15人“跑分”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组织“反电诈、断两卡”宣传讲座。执行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要求,办理农村集中供水饮水安全公益诉讼案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十佳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治理“毒豆芽”和豆腐小作坊加工厂,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拉网式开展未成年人出入网吧清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整治、校园周边禁烟专项行动等活动,推动校园周边环境优化。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未成年人和拐卖儿童等犯罪38人。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63人,对罪行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8人。封存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档案,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家庭、校园。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选派14名干警担任辖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组织法律知识宣讲

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受理群众信访151件,均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办理结果答复”。集中办理信访积案3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居民等参与检察听证18件。深化检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286条,重要案件信息163条,公开法律文书1056份。

五、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以队伍建设确保依法履职

政治建设引领业务发展。坚持党对检察事业的绝对领导,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觉融入检察履职。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和党史学习教育,组织政治学习及廉政教育,涵养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以党建带队建,充实领导班子、调整中层干部,优化队伍结构。落实中央巡视和赣州市院巡察整改要求,找准问题的本质要害,将问题的整改抓紧抓实。

平稳推进改革发展。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两反”转隶,强化员额检察官管理,检察官遴选、退出、奖惩等机制良性运行,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初步显现。内设机构改革顺利完成,设置“3+2”模式,机构更加精简高效;“捕诉一体”改革到位,办案质效显著提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新型诉侦关系。推行繁简分流,积极探索轻案快办,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办理149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持续抓实从严治检。积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践行廉洁从政承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谈话,带动全体干警作风改进,将廉洁从检、求真务实作风贯穿到了检察工作全过程。抓住落实“三个规定”不放,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近三年累计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事项68件。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并对排查出的问题立行立改、长效坚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压实意识形态工作“三同步”要求。加强保密管理,规范涉密载体、网络安全维护。

学习教育与教育整顿有机融合。以党史学习教育引领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丰富学习渠道与学习方式,以“通读党史检察史”、开展主题党日、“重走长征路”、知识测试为重点,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入脑入心。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队伍教育整顿的实际成效,坚持问题为导向,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和勇气整治顽瘴痼疾,健全长效机制制度12项,巩固整治成果,推动查纠整改工作走深走实。以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以“为民办实事”为落脚点,推出便民利民措施19条,着力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自觉地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转化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推检察队伍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严明、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五年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检察活动。自觉接受履职制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召开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共计11次,向人民群众汇报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我院取得的工作成绩是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特别是各位代表委员依法履职,关心检察工作、关注检察改革、关爱检察队伍,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短板和不足。一是与党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我们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水平和贡献还需大力提升。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够到位,民事、行政监督仍较薄弱。三是检察信息化等基础设施有待加强。四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存在薄弱环节。问题倒逼担当,我们将下大气力破难题、补短板。


今后五年工作安排


今后的五年,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要求,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奋力开启全面建设富裕美丽温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石城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持续稳进,切实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系统观念。主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找准“两地三区”建设发展服务着力点。针对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促进防范化解影响我县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强化监督办案,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用力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从严惩治危害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等犯罪,加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防治力度。平等保护私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融入平安石城、法治石城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

第二,狠抓落实,切实增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力度。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多用、用好。促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律师辩护全覆盖。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持续打击虚假诉讼。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双向衔接,做到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坚持提质效、拓领域,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宣传、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做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持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用好检察听证。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第三,努力提升,切实增强实现自身均衡发展的强基导向。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从基本、基础和常规做起,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持续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检察人员管理。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强化素质能力建设,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和部门联席会议,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共同法治理念。抓实队伍教育整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让党放心、让人民信赖。

各位代表,继往开来谋发展,与时俱进创辉煌!我们决心在中共石城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根据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忠诚履职,扎实苦干,为奋力开启全面建设富裕美丽温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石城新征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扫黑除恶斗争:是指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开展的三年专项行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现扫黑除恶斗争已经转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开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对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1.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过诉前督促程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河(湖)长+检察长”责任:指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办及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办案联动等工作机制,防范、打击、整治侵占河湖资源、污水直排、非法采砂、损害河湖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共同守护河湖生态安全。

羁押必要性审查:即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健康状况、案件侦查情况等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应当继续被羁押。

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指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针对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案-件比”:是指检察机关对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有关用语说明

1.“铜锣湾”特大杀人案:2021年5月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华在铜锣湾小区残忍杀害被害人李某云及李某云一双儿女的特大杀人案。石城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20日移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案件,办理了相关程序,根据法律管辖规定,于2021年7月28日报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气霸”赵某水、赖某根等人强迫交易罪案:2013年,赵某水、赖某根等决定将各自所属液化气站采用联营管理,各持一定比例股份,赵某水对联营液化气站总负责。2015年起石城居民外出充装液化气,导致赵水等人经营的液化气站销量下降,利益受损。赵水等人多次组织上路巡查,对外出异地购买充装液化气的居民进行蹲守、追逐、拦截、殴打,通过警告、威胁、扣押车辆和液化气钢瓶、交纳保证金等方式,强迫他人到其经营的液化气站购买充装液化气,逐步形成以赵水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3月15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水、赖某根等人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后赵某水、赖某根等人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至一百万不等的罚金刑。

3.“砂霸”温某勇、毕某良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案:

2014年原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温某勇刑满释放后,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纠集毕某良等人,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实施多起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737.14万元。2016年至2017年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赖某华等人在河砂交易中以暴力、非法手段强买强卖,非法获利32.23万余元,逐步形成以温某勇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2月12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勇、毕某良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提起公诉,温某勇、毕某良等人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至六十万不等的罚金刑,责令退缴、退赔779.82万元。

4.杨某禄诈骗案:2020年2月,全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且口罩供不应求,杨某禄通过其本人微信发布及他人散步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了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4400元。2020年2月18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禄诈骗罪提起公诉,后杨某禄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5.白某茂诈骗案:2005年下半年,白某茂向他人借款购入石城县城房屋一套,装修后入住,但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取得房产证。2016年8月,石城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规定集中安置对象必须有且仅有土坯房为唯一住宅。2016年9月,白某茂故意隐瞒其实际拥有房产的情况,向所属村委会申请移民搬迁集中安置。2018年2月,白某茂分得县铜锣湾集中安置点房屋一套,经石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安置房屋价值人民币39.84万元。2019年9月11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某茂诈骗罪提起公诉,后白某茂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6.罗某流贪污、受贿案:2013年,罗某流先后以土坯房改造点宅基地整治项目、公路改造项目为由,隐瞒相关事实,贪污扶贫资金17.46万元,个人实得4万元。2015年,罗某流以共同承建公路项目工程为借口,但并未实际出资,在该项目验收结算过程中给予施工方帮助,后收受受贿款8.04万元。2020年8月27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某流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后罗某流被石城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7.邓某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邓某进自2005年开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经营财富广场、御澜湾等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公司员工、亲朋好友及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方式在石城县、章贡区等地向不特定公众黄某平等3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8.27亿元,至案发未归还本金4.66亿元。2016年11月21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提起公诉,后邓某进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66亿元。

8.督促保护高田镇陈祖林旧居公益诉讼案:烈士旧居是后人了解、告慰、缅怀英雄烈士的历史遗迹及纪念设施,理应得到修缮保护。2019年5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陈祖林旧居存在管理不当、院墙倒塌等保护不到位情况。同年5月13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向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修缮受损烈士纪念设施、加强纪念设施日常管理、保持纪念设施的环境整洁及加强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多次研究,争取到修缮和维护资金81.47万元,内部布展专用资金10万元。完成整体修复和内部布展历时一年多,经过修缮后,旧居换新颜,现如今,在旧居内开展的红色主题活动110余次,接待参观游客约一万余人次,成为当地红色旅游景点之一。

9.陈某生羁押必要性审查案:陈某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陈某生家属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于2017年12月8日决定对陈某生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立案后,检察官讯问了陈某生、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向陈某生居住地及石城县看守所核实了日常表现、羁押表现等情况。检察官经综合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遂向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该建议被公诉科采纳。

10.支持多名农民工讨薪维权:2019年9月起,黄某平雇请农民工熊某伟等人做外墙涂料装修。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黄某平陆续拖欠熊某伟等人工资共计3万余元。多次追索无果后,熊某伟等人向石城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官走访调查,核实了相关事实,听取了案件相关人意见,于2020年7月22日向石城县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2020年9月1日,经多方努力,黄某平等人将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履行到位。

11.全县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7月1日,温某华、温某仁在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琴江河段非法电鱼,同时触犯了刑法和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温某华、温某仁承担生态补偿民事责任。石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2019年8月9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各行政机关以及周边群众开展首次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投放各类鱼苗2万余尾,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宣传效果。

12.牛蛙养殖污染公益诉讼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牛蛙养殖过程中养殖户未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对病死蛙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且占用耕地高密度用药,既存在养殖污染,又存在占用耕地的问题。2019年4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经过责任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积极促成了全县431.5亩牛蛙养殖场地复耕,基本消除了牛蛙养殖产业对水源的污染,实现了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双重保护效果。

13.刘某岗等4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刘某岗等4人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超出许可范围采伐27余立方米。刘某岗等人的行为既涉嫌滥伐林木罪,又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年6月5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告知刘某岗等人,充分释法说理,刘某岗等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年6月30日,经赣州市检察院请示获批复同意后,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2020年7月13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林业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召开的联席会议,提供建议和法律协助,促成县林业局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由刘某岗等4人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3.8万余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14.农村集中供水饮水安全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农村集中供水水厂及水源地无取水许可证、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农村饮水安全存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7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经过责任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督促各水厂办理了130份相关证件,规范了7个农村集中供水水厂和5个饮水水源地的安全管理,并对全县47个水源地水库进行水质检测,基本消除了农村集中供水的饮水安全隐患。

15.申某君等10人诈骗团伙案:2020年9月底至11月,经他人介绍,组织李某航等7人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在广东省阳江市、茂名市取款7天,转移诈骗款共计134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2021年5月13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申某君等10人诈骗罪提起公诉,后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6.赖某成等15人“跑分”案:2020年7月初至12月,赖某成招募刘某扬等14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窝点内利用自己或他人的65张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收款、转账,结算资金共计3.77亿元,非法获利90余万元。2021年8月2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赖某成等1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现石城县人民法院尚未判决。

17.治理“毒豆芽”案件: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毒豆芽”案件提前介入,提起我县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后联合县市监局召开会议集中约谈生产、经营豆芽主体,推动行业治理从“个案治标”向“源头治本”转变。该案是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实践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表现。

18.治理豆腐小作坊加工厂案件:督促整治部分乡镇豆腐作坊生产加工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助力群众吃上“放心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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