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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1-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 月 日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赖长润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石城县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平安石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围绕县委决策部署,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担当作为助力疫情防控。认真做好疫情期间司法办案衔接工作,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依法从速办理涉疫刑事犯罪案件3件,其中,杨某禄利用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检察环节仅用时2天。迅速着手涉疫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对野生动物保护、废弃口罩收集、医疗废物污水处置领域摸排走访,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8份。开展下沉式联防联控,组织138人次开展防疫宣传,安排8名干警牵头做好社区网格防疫工作。对涉疫不良言论,石城检察公众号及时辟谣,积极推送我县防疫信息。通过消费扶贫,帮助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盗窃企业财产、涉企业非法集资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严厉打击。保障全县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非法占用农地、林地涉嫌犯罪的,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生态修复、补办手续等情况决定相对不起诉2人。依法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轻微犯罪案件,适度降低审前羁押率及起诉率,决定不起诉3人。走进企业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普法、座谈活动7次。

助力打好“六大攻坚战”。依法惩治各类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案件9人妥善办理了王某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重大案件。认真分析涉金融领域案件原因、特点,针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审核把关不严问题,向银行发出检察建议。全力打击涉扶贫领域犯罪,对罗某流贪污扶贫款案及受贿案提起公诉。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对白莲加工直接排放废水污染水源问题,向有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8份。

二、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精准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办理的3件涉黑恶案件均实现了捕得准、诉得出、判得下。在专项斗争收官之年,针对涉黑恶案件发出检察建议,跟进监督行业治理规范化。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积极开展禁毒工作,办理14件涉毒案件,批准逮捕并介入侦查的熊某青制造毒品案件取得了良好震慑效果。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对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3件贪污贿赂案件全部提起公诉。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率89.56%,较上年度提升46.31%,283名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帮助更多的刑事被害人在检察环节得到物质补偿。对250名被告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县法院采纳率98.80%,位列全市第三。办理7件国家司法救助案,向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2.8万元。

着力保障特殊群体权利。贯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理念,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4人、不起诉2人,附条件不起诉5人,帮助1名未成年人在羁押期间完成高考志愿填报。践行法治副校长责任,组织开展宪法知识进校园、防范性侵害等普法讲座13场,听课学生2300余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克服疫情影响,运用视频技术,依法保护在押人员权利,对重大刑事案件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9人次,对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不规范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对混押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

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通过摸排走访,先后开展打击滥伐林木、非法采砂囤砂、销售禁用渔具渔获物等专项监督活动,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向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进行了有效整改和回复。对乡镇农贸市场无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的监督,各乡镇积极整改,保障了城乡市场食品安全。对有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污水处置不规范问题的监督,促成卫健委对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污水处置进行全面整治,根除了医疗废物“二次污染”安全隐患,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显著成效。

三、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强化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打开新局面。全年共批准逮捕104人、起诉286人。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不批捕47人,不捕率31.12% ,“够罪即捕”现象得到改变。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证据标准,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 40人,其中相对不起诉25人。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撤案2件,纠正漏补1人、纠正漏诉6人,“两法衔接”2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件。开展审判监督,提起抗诉1件。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劳动、学习等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向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对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书造成监外执行人员漏管情况,向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对财产刑执行不到位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开展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2件。提升新型案件办理能力,迅速办理新型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5件。

公益诉讼工作再上新台阶。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监督,开展违规领取养老金、野生动物保护、农村副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等领域的专项监督,全年立案4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3份,立案数同比上升37.1%。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督促职能部门修复“石城县第一党支部”大由乡罗田党支部旧址,帮助争取修复资金50余万元。办理的刘某岗等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培训班上作了交流和推介,并被省院选为 “守护鄱阳湖”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取得新进步。办理民事执行监督1件,发出检察建议得到县法院采纳,帮助民营企业主黄某方拿回了执行近十年的欠款。务实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通过支持起诉帮助13名农民工讨回欠薪。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促成了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对行政相对人不认可行政处罚产生的行政争议问题,通过阅卷、核实、磋商,耐心开展释法说理,促成了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件。

四、全方位提升干警素能,努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并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各个办案环节中,及时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以党建带队建,充实领导班子、调整中层干部,优化队伍结构、检察官结构。多岗位“练兵”锻炼队伍,全院干警的活力和朝气不断呈现,争先创优氛围日益浓厚。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情形22人次。常态化开展政治学习及廉洁教育,充分利用石城红色底蕴,现场接受政治洗礼。按“三化”要求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成立院党总支和退干支部,机关党支部换届顺利完成,配齐了基层党务队伍。积极做好与“两新”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结对帮扶工作。

抓实纪律作风建设。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强化纪律意识。扎实推进意识形态领域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信息、宣传发布审核制度,发挥舆论引领作用。常态化查删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络内容、书籍、出版物40余份。压实党风廉政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开展谈心谈话54人次。加强保密管理,组织保密知识教育培训,树牢保密意识,规范涉密载体管理,对信息网络安全维护、升级4次。

强化业务能力建设。以《民法典》的颁布及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为契机,认真组织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并用“以考促学”检验学习成效。参与江西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平台、中国检察网络学院学习参学率均达100%。认真落实新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机制,通过“案-件比”等指标的权重设置倒逼检察官提升办案质效。

五、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按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人大常委会调研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持续开展“回头看”,尤其是较难整改的采石场补植复绿问题跟踪抓落实。坚持与政协、工商联保持密切联系,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视察调研、公开听证、开展座谈10余次。

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 条、程序性案件信息 684条、公开法律文书236 件,公开率100%。接待律师并提供电子卷宗服务71次,依托新媒体平台发布检察动态160条。开展“群众来访件件有回音”检察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认真做好信访息诉工作,23件群众信访案件均在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实质性回复。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发奋进取,砥砺前行,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群众满意度工作连续4年保持全省前列,被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8人次获县级以上表彰,其中4人被记个人三等功。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司法理念更新不够,还存在机械司法的现象,有的案件办理离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还存在差距;四大检察发展仍不平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全面从严治检、狠抓纪律建设存在不足,出现了1名干警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的去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县检察院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握“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各项检察工作,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主动服务好石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是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找准服务切入点和发力点,坚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妥善化解涉疫矛盾纠纷。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努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更优质的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持续督促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四号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努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减少戾气,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深化改革,提升检察工作质效。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完善与内设机构改革相适用的内外衔接机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罚当其罪。坚持扫黑除恶常态化,持之以恒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强化监督职能,积极发挥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的侦查监督作用,推进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和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做好人财物省级以下统管等各项改革工作,保障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进一步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是锻造队伍,全面落实从严治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加强综合素能建设,做到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同步推进。把牢意识形态主动权,提升斗争能力加强政治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检,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善用正反面警示教育案例,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严肃重大事项填报纪律,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健全对填报案件的后续跟踪监督。

四是服务群众,切实提升服务水平。认真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贯彻民法典精神,切实保障所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更加注重对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的社会关系的修复。积极开展公开听证,秉持公正立场,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为老百姓主持公道、为群众伸张正义。持续宣传检察工作,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提升全民法律意识。用好检察媒体,传播检察声音、讲好检察故事,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

各位代表,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担当实干、奋发进取,攻坚克难、砥砺前行,为打造“两地三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石城篇章作出检察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附件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 有关用语说明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指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办及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办案联动等工作机制,防范、打击、整治侵占河湖资源、污水直排、非法采砂、损害河湖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共同守护河湖生态安全。

认罪认罚从宽制: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对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司法救助案: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案-件比”: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办案质量评价指标,可直观反映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案”指当事人涉及的司法案件;“件”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各种审查办理活动所对应的程序节点,每一个程序节点为一“件”,故在诉讼过程中会形成若干个“件”。“案-件比”越高,说明案件经过的程序越多,办案周期越长。设置“案-件比”指标能够进一步增强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有利于减少办案环节、缩短办案时间、提升办案质效。

“四号检察建议”: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同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抓好上述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问题治理,推动本地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二、 有关用语说明

杨某禄诈骗案:2020年2月,杨某禄利用全国发生新冠状肺炎疫情且口罩供不应求的机会,通过其本人微信发布及其网友陈某帮其发布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了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4400元。2020年2月18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禄诈骗案提起公诉,后杨某禄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王某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至2014年间,王某来以承建石城五中综合教学楼、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五标段工程等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诺支付月利率2%至3.5%不等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吴某生、吴某平等36人非法吸收资金2404余万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上述工程项目。至案发时,已归还部分本息,实际造成损失949余万元。2020年4月30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后王某来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罗某流贪污、受贿案:2013年,罗某流先后以珠坑乡竹溪村新屋下小组土坯房改造点宅基地整治项目、竹溪村新村点公路改造项目为由,隐瞒相关事实,贪污扶贫资金17.46万元,个人实得4万元。2015年,罗某流以共同承建竹溪村长坑公路项目工程为借口,但并未实际出资,在该项目验收结算过程中给予施工方帮助,后收受受贿款8.04万元。2020年8月27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某流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后罗某流被石城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熊某青等6人制造毒品案:熊某青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在石城县高田镇岩岭村、礼地村等地制造毒品、存储、运输毒品。2018年11月,受其指示的同伙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厦门警方抓获,现场查获毒品356.8公斤。2019年6月4日,公安机关将熊某青等6人制造毒品案移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将该案移送至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1月20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某青等6人制造毒品案提起公诉,后熊某青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5名同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刘某岗等4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刘某岗等4人雇请他人,在高田镇某山场砍伐林木,共计采伐林木蓄积64余立方米,其中27余立方米超出采伐许可范围。刘某岗等人的行为既涉嫌滥伐林木罪,又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6月5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告知刘某岗等人,充分释法说理,刘某岗等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年6月30日,经赣州市检察院请示获批复同意后,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2020年7月13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参与与县林业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等的联席会议,提供建议和法律协助,促成县林业局与赔偿义务人刘某岗等4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刘某岗等4人自愿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3.8万余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黄某方民事执行监督案:2009年,某非公企业法定人黄某方因共同投资事宜导致的债务纠纷,将债务人黄某平起诉至石城县人民法院,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黄某平支付黄某方欠款本金2万余元,2010年,黄某方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2020年仍未执行到位。2020年5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对该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维护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权威,同时为非公企业排忧解难,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城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立即恢复执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之后,该案仅用15日快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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