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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城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时间:2017-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是我县范围内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对本辖区内进行形事案件侦查,对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刑事审判进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对职务犯罪的预防等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有 1  个,其中基层预算单位 0 个。

本部门2017年预算编制数 34 人,其中行政编制 34 人,事业编制0  人;其中在职人员34  人,离休人员 0 人,退休人员10 人,预算学生人数 0  人。

 

第二部分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 7904330.08  元,相比去年预算增加13.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904330.08  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 100 %;其他收入 0  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 0  %。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7904330.08  元,相比去年同比下降5.5%,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  3973879.92 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  50.3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 2665722.36  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54395  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53762.56  元;项目支出3930450.16   元,占支出预算总额 49.7  %。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0 元,占支出预算总额  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46800 元,占支出预算总额0.6   %;住房保障支出  206962.56 元,占支出预算总额2.6  %。

(三)财政补助支出情况

2017年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财政补助支出预算总额为253762.56元,相比去年下降18.9%,占支出预算总额3.2%,具体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元,占财政补助支出  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800 元,占财政补助支出18.4%;住房保障支出206962.56 元,占财政补助支出81.6 %。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无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支出情况。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办公及印刷费12.9万元,相比上年增加2万元、差旅费7.38万元,相比上年增加2.2万元、日常维修费10.54万元,相比上年增加1.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4.25万元,相比上年增加3.2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石城县人民检察院采购总金额 175.92万元,其中公开招标  175.92万元,非公开招标0  万元。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34.5439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公务接待费10.54395万元,比上年减2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元,比上年减2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第三部分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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