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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规范办好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效发展。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兴国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兴国某公司于2019年11月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销售等,主要财产为厂区内残存的废机油桶、机油罐,如不妥善处置,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破产财产安全和变现价值,使破产财产处置陷入被动,且污染周边生态环境、居民生活环境。2021年11月,该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停产停业。环保部门申请对行政罚款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被移送破产审查。

【诉讼过程】


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裁定受理兴国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审理过程中,经征询赣州市兴国生态环境局意见,认为该公司废机油桶、油罐系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安全、彻底、无害化处置利用。在兴国县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破产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处置。2023年8月,兴国某公司被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23年10月,危废处置工作圆满结束,共处置废机油桶、机油罐等危险废物3余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高效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并统筹兼顾环境污染防治的典型案例。针对所受理破产企业案件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风险,人民法院即刻作出研判,并积极采取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专业处理和加强监管。为确保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积极与当地环保部门对接,联动推进破产财产的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同时,明确管理人的生态保护职责,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妥善处置案涉危险废物,推动破产企业绿色退市。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对于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打造内外协调的联动机制、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具有借鉴意义。


2.廖某进等11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5月期间,廖某进纠集何某房、肖某强等人在龙南市东江乡、关西镇等稀土山区域,通过暴力打砸、持刀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强占稀土水源,利用草酸沉淀方式盗采稀土,并将稀土尾水收集点转包给他人收取“管理费”。为巩固盗采稀土势力,廖某进与原稀土矿山管理人员曾某合伙,又经赖某胜牵线拉找关西本地“地头蛇”李某旺等人入伙。同时,廖某进团伙还拉拢腐蚀镇、村干部,内外勾结、分工明确,为其长期霸占该片水源盗采稀土提供通风报信、包庇等便利。廖某进等人合伙在龙南市东江乡、关西镇非法开采稀土,短短二个月时间非法获利50余万元,形成了以廖某进为首,何某房、肖某强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龙南市关西镇、东江乡等地形成了恶劣影响。

【诉讼过程】

2022年8月25日,龙南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12月13日,龙南市公安局将廖某进等人移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2月23日,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对廖某进等人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2023年4月3日,龙南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进、何某房等5人五年八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李某旺等6人三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173931.3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95793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因廖某进在二审期间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二审对廖某进调整了量刑,其余被告人均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捡尾水”式盗采稀土资源犯罪与“矿霸”涉黑恶犯罪的典型案例。稀土是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是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国防科技工业的关键元素。本案被告人在前期他人探矿、采矿的基础上加入草酸等化学原料对稀土尾水进行提炼获取稀土,其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稀土资源储备,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争夺稀土资源,以廖某进为首的恶势力组织,拉拢当地镇村干部、执法人员,寻衅滋事、欺压群众,严重扰乱了矿产管理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对“捡尾水”式盗采稀土犯罪秉持“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势,依法惩处非法收集、加工、运输、买卖稀土等各环节犯罪行为。对“矿霸”涉黑恶犯罪,人民法院坚决重拳出击,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并在判决生效后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摧毁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严惩“矿霸”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彻底斩断其利益链条、铲除其滋生土壤,有效推动了矿产资源领域治理。

3.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赣州某林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植树造林(含种苗培育、林木管理、林地改造),下设六个林场。2022年3月14日,赣州某林业公司片区负责人陈某某带领30余名炼山人员对林区进行炼山,并划好了防火线,在炼山时山中风力变大、风向改变,山火蔓延至防火线外,陈某某立即拨打消防电话求救,并组织炼山人员用拖把及树枝进行扑火,因火势迅速扩大,无法控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勘察鉴定,火灾造成该山场过火林地(省级生态公益林)475亩损毁,所需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76078.25元。

【诉讼过程】

本案原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指定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指定由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3月28日,全南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和赣州某林业公司意见。为推动做好本案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4月20日,全南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等8家单位联合出台《全南县生态修复管理人实施办法》,探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生态修复管理人机制,细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实施。2023年5月25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生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庭后组织旁听人员召开庭后会议,充分听取旁听人员就案件处理、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建议。审理中,全南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会商研讨,于2023年7月6日促成双方在未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赣州某林业公司自愿承担475亩公益林的生态修复责任,限期补植复绿;如未按期补植复绿,则应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费用;赣州某林业公司自愿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全南县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公告后,于2023年8月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为确保本案生态修复执行效果,全南县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落实生态修复管理人机制,督促赣州某林业公司履行补植复绿义务,恢复林场的生态平衡。2023年10月10日,与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等单位召开生态修复管理人推进会,推进生态修复方案按期实施。2024年5月,全南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生态修复情况开展“回头看”,受损林地已得到有效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林业公司炼山失火导致大面积公益林损毁而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陈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疏忽引发森林火灾,赣州某林业公司作为其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处理明确了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邀请生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旁听庭审并召开庭后会议,共同研讨案件处理和生态修复执行工作,有助于提升案件实质解纷和生态修复效果。为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强化多元共治,一方面,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检察院、林业局等单位共同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机制,为生态修复工作提供指引和保障,解决生态修复执行的启动、监管难等问题;另一方面,整合多部门力量,推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积极促成双方在未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中赋予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的权利,降低后期执行阻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受损林地及时修复。在确定修复方式时,人民法院衡平企业经营发展与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坚持原地修复优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为补充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公司的专业技术优势,由其自行修复,推动林业公司从环境“破坏者”变成生态“守护者”,持续发挥林业公司在提供生态服务、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

4.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8月,杨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许可登记、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情况下,在瑞金市某乡镇建设电镀厂,非法进行铜片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排水沟,经专业机构检测,废水水样中总铜、总锌分别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涉嫌污染环境罪。

【诉讼过程】

2023年2月16日,瑞金市公安局就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立案审查后移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此案时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线索,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该院于同年3月21日发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同年6月5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鉴定费2.6万余元。

2023年6月29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同年6月30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令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鉴定费2.6余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为推动案涉非法电镀厂综合治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及加大对辖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建议。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会同公安、瑞金某环保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残留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转运至该公司进行专业处理,同时加大辖区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2024年6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瑞金市人民法院及行政机关代表前往案涉现场开展“回头看”,被污染现场得到彻底清理恢复,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典型意义】

污染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要坚持系统思维,增强工作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于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公检法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同发力,落实“两法”衔接,坚持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有效打击相关案涉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汇聚生态环境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延伸监督触角,转变就案办理的传统司法理念,积极能动履职、综合一体履职,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有机融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将惩罚犯罪、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恢复生态有机融合,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风险。


5.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诉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1日,石城县某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畜牧养殖建设项目取得林业部门批复,同意其使用该村集体林地1.9980公顷。在取得使用林地手续后,该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将该项目承包给本村村民温某某,由其负责场地平整。温某某在未与该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法人代表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指挥现场施工的挖机开挖山皮与平整场地,导致实际占用的林地超出批复面积。经鉴定,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21.688亩,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公共利益利益受到侵害。经鉴定,损毁的林木植被所需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44590元。

【诉讼过程】

2023年9月25日,石城县公安局对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2024年1月1日移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存在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线索,通过深入案发现场实地调查走访、现场勘验核实林木损毁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4月10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后,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15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16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温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4459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4年5月28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邀请林业部门、侦查机关、损害地乡镇和村居共同参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会上,林业部门阐明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具体算法和数额,开展释法说理。温某某表示对自己的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愿意如数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2024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7人制合议庭的形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温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庭审后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县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等八部门依托共同会签的《石城县生态修复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商请林业部门使用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进行生态补植复绿,在石城县横江镇建立了171.5亩生态修复示范基地,集合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等功能为一体,持续巩固提升林业生态环境质量。

【典型意义】

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农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严重损害了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双线同步办案机制,综合运用好公开听证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注重巡回法庭的法治教育宣传效果,高质效办好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检察机关致力于恢复生态这一“后半篇文章”,充分用好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完善建立生态修复示范基地,以检察履职的实际行动践行“两山理论”,积极构建社会各方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林业生态保护新格局。

6.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诉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从2019年1月起,曾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驾驶机动“三无”船舶到梅江水域,使用电鱼方式捕捞河鱼。至2022年9月,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被执法机关查获。期间,曾某某将捕捞的河鱼以每斤10至20元1斤的价格卖给饭店、餐馆等。经统计,曾某某销售河鱼获利17000余元。

【诉讼及执行过程】

于都县公安局以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8月28日将案件移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8月29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曾某某的行为还破坏了水产资源,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3年11月3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曾某某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可以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方式修复受损的流域生态环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考虑到曾某某赔偿能力等客观因素,2023年11月24日,于都县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在未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与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1.曾某某同意支付6000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2.曾某某以义务巡河方式进行替代赔偿生态损失,巡河时间为226天;3.曾某某同意在正义网发布道歉公告。曾某某于2023年11月24日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调解协议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于都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30日,于都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举证质证,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2023年12月29日,于都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生效后,曾某某未提出上诉。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于都县法院、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曾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于都县法院、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于都县河长办沟通协作,为曾某某设置了巡查员账号,对指定流域进行巡逻并形成巡逻轨迹,发放生态保护宣传单500余份,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报告。2024年4月11日,于都县法院、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单位开展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督促曾某某现场放流“青、草、鳙、鲢”等鱼苗数千尾。

于都县持续推动河流水生态文明建设。2024年以来,于都县司法机关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定期开展联合巡河;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就非法捕捞问题向3个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收缴销毁“三无船筏”20余艘、非法渔网300余具。2024年5月,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模式,撰写了水生态文明建设调研报告,积极推动“禁渔令”等出台,为保护渔业资源提供制度保障。

【典型意义】

于都县辖区范围属于赣江贡江水系,河网密布,水产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部分违法行为人为追逐经济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单独或结伙驾驶“三无船只”,采用电鱼等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捞各种鱼类,对于都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动生态修复。对于无履行能力的违法行为人,在不减免义务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替代性修复方式,通过技术辅助强化对生态修复义务履行的监督落实。通过综合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履职方式,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模式,加强非法捕捞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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