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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检察】公开听证+司法救助,让检察透明又温暖
时间:2021-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公正和检察温度,近日,黄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在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由第三检察部曾春华主任主持,并邀请到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委政法委李霞等人参加会议。



听证会上,第三检察部曾春华主任介绍了司法救助案件基本案情,让申请人自己介绍家庭情况,后深入说明救助的理由和依据等。


听完情况介绍后,参会人员就是否同意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发表了意见,并就申请人所受遭遇深表同情,对检察机关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高度赞扬,同时表示在符合法定程序及救助条件的范围内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希望通过此次救助,帮助申请人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本次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案情、申请人自己介绍家庭情况、是否应该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标准等议题进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司法救济的职能,让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让司法救助在阳光下运行,做到真正帮助有困难的群众。

普法: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01

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02

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03

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04

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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